大統爛油判賠9105萬 創紀錄
消費者權益歷史的重要一刻!大統混油案,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代理3772名消費者集體向大統長基公司及負責人高振利求償3億3984萬元,彰院確認其中2840人符合求償資格,21日判決大統長基與高振利連帶賠償9105萬6384元。
台灣消保會表示,因每名消費者提供收據、空瓶等樣本證據不一樣,賠償金並不是均分給3772名提告消費者,且判賠金額與求償有落差,消保會將研究是否上訴。
2013年10月,大統長基公司遭爆在「純橄欖油」中摻入廉價葵花油、芥籽油或沙拉油,隨後又被查出「花生油沒有花生」、「辣椒油沒有辣椒」,高振利去年7月24日依詐欺等罪被二審法院判刑12年定讞,已入監服刑。
大統長基油品消費者遍及全台,民事求償部分,台灣消保會接受3772名消費者委託集體求償,對象為大統長基公司、高振利與大統長基調配室課長溫瑞彬、周昆明,求償金額3億3984萬元。
彰院庭長王義閔表示,法官認為高振利確實指示員工在製作八大類油品時添加廉價油品或「銅葉綠素」進行攙偽、假冒,顯然構成違反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,損害消費者權益,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及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應課以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;另受雇執行命令的調配室課長溫瑞彬、周昆明判決免賠。
王義閔指出,求償的3772名消費者,有2840人為購買到攙偽的八大類油品的實際受害者,購買價格為195萬2128元,換算財產損失的3倍懲罰性賠償金為585萬6384元;另2840人的非財產損害每人各主張1萬元,換算3倍賠償金為8520萬元,總計判賠9105萬6384元。
彰化縣法制處長黃耀南表示,這次團體訴訟提出的求償金額,是以《食安法》第56條規定損害得賠償500元到3萬元的最高金額,希望台灣消保會本於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初衷,就本案作最佳之專業判斷,評估上訴效益,使大統公司負起應有的賠償責任,為消費者爭取最大權益。
家住高雄消費者賴鳳嬌是提團體訴訟人之一,她說,33歲兒子吃大統油品後全身發癢,抓到全身都是疤,事件爆發後停止食用,後來病症減輕,當時懷疑是大統油品問題決定提告,但她覺得判決太輕,對違法商人應該處以重刑和加重罰款,才不會有惡質商人繼續毒害國人,會要求台灣消保會再提起上訴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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